县房产管理局咨询电话:84211493
办理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、建设部《房屋登记办法》
申报材料:
(1)初始登记申请表;
(2)申请人身份证明;
(3)土地使用权证;
(4)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;
(5)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单或竣工验收报告;
(6)房产测绘成果报告;
(7)登记机关认为其他必要的材料。
注:(1)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的,可出具公证委托书、受托人身份证明;当事人为法人的,出具法人委托书及身份证明、受托人身份证明;
(2)共有房屋,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;
(3)提交证件中路名门牌不一致者,应提供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。
办理程序:
(1)申请房屋初始登记的权利人(单位),持申报材料报县房产管理局登记中心;
(2)县房产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(必要时对现场进行查验、公告);
(3)县房产管理局发放房屋所有权证。
办理时限:
自申报材料达到接件标准、收件人员正式受理后5个工作日(公告期限不计入办理时限)
收费标准及依据:
发改价格[2008]924号
房屋登记费按件计收。住房登记费为每件80元(农民宅基地住房登记费每件10元),非住房登记费为每件55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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