县房产管理局咨询电话:84211493
办理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、建设部《房屋登记办法》、建设部《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》、建设部《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》
申报材料:
(1)申请书;
(2)身份证明。
办理程序:
(1)申请房屋档案利用的权利人(单位),持申报材料报县房产管理局房产档案室;
(2)县房产管理局房产档案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;
(3)县房产管理局核准申请人查阅、利用房屋档案。
办理时限:
即时办结。
收费标准及依据:
济价房字[2006]42号
1、档案查阅(保护)费,查阅档案每卷次10元(包括电脑查询费)。建国前档案查阅(保护)费加倍收取。
2、复制档案工本费,复制档案,除收取档案查阅(保护)费外,另加收档案复制工本费。具体收费标准为:
(1)复印文字档案:A4型纸:0.50元/张;B4型纸1.00元/张;
(2)复印档案图片、照片、图纸资料5元/张。
3、证明费,出具房屋档案资料证明:个人住宅每份50元,非住宅每份100元;单位每份300元。
4、电脑查询费,每次5元。
5、委托服务收费,接受单位委托进行档案资料整理编制等技术服务的,应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,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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